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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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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急難救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前二條之救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其給付方式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