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7 11: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4 條
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
課、室、中心、隊、所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
第 25 條
各業務單位得視業務需要召開檢討會,以提高工作效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