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局務會報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局長主持,以副局長、
課、室、中心、隊、所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局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