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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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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航空攝影測量
第 一 章 航空攝影
第 一 節 攝影
航空攝影 (以下簡稱航攝) 係以航空攝影機 (簡稱航攝相機) 裝置於飛機
內,按規定航高及一定方式,對地面攝影,經沖洗及晒印後,得航攝底片
及像片。
航攝飛機之選擇須注意下列各條件:
一、機首視角闊便於導航,機身寬闊舒適便於攝影,且機上工作人員彼此
聯絡方便者。
二、航行高度合於攝影之要求,航行速度不致影響底片之清晰度者,底片
所謂之清晰度係指許可之像點模糊,視航攝相機及立體測圖儀之性能
而定,以○.○二至○.○五公厘為原則。
航攝相機之選擇,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但同時應顧及下列各原則:
一、凡成圖比例尺大於五千分之一,或用糾正方法成圖,或僅製成像片圖
者,以採用常角航攝相機為宜。
二、凡成圖比例尺在五千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之間者,以採用寬角航攝相
機為宜。
三、凡成圖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或小於五萬分之一者,以採用特 (選) 寬
角航攝相機為宜。
航攝所用軟片,以使用測量底片 (TOPOGRAPHICBASE) 泛色 (全色) 感光
乳劑為原則,但對於森林測量,可酌用紅外線感光乳劑。印像紙以使用細
面大光紙為原則。
航攝相機之附屬儀器,如高差儀及地平攝影儀,攝影時須儘量利用。
航攝時須使用濾光鏡,以消除濛氣之惡劣影響。
航攝方式以單物鏡垂直連續攝影為原則。
像片比例尺,應根據成圖之比例尺,按mb=c√mk公式計算之 (式中
mb與mk分別為像比例尺分母數與圖比例尺分母數,C為一常數) ,視
航攝相機與測圖儀之性能,地面之高度與高差、測圖之目的及精度等而定
航攝時飛機必須保持一致航高,飛機離平均地面之高度其差異不得大於預
定航高之五%。
各航線應儘量保持直線,且互相平行及相等之間隔,至於航線方向以南北
向為原則,但得視氣候情形及地形狀況而斟酌決定。
垂直攝影時,攝影傾角最大不得超過四度,每次攝影之平均值不得大於二
度。
航偏角之最大值不得超過一○度。
底片之前後 (縱向) 重疊以六○%為標準,左右 (橫向) 重疊以三○%為
標準,但於高差過大之地區,其重疊可酌量增加,又為便於空中三角測量
之選點,其前後重疊亦可採用八○%。
底片前後重疊之差誤不得逾五%,通常前後重疊多為六○%,故其最大值
不得大於六五%最小不得少於五五%。
底片左右重疊之差誤不得逾規定數值之二分之一,通常左右重疊多為三○
%,故最大不得逾四五%,最小不得少於一五%。
航攝氣候以晴朗風靜無雲霧之時為宜,每日攝影時間,平坦地區以太陽高
度不小於三○度,山地以不小於四○度為原則,但對於高緯度之地區,可
酌量放寬。
如航線有漏洞必須補攝,並須於離漏洞起迄前後各數片處,開始攝影。
航線條數及每條起迄片號,應予登記,或於底片上另作標記,以便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