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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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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國民法官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定「主要法律科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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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二 節 檢察官、辯護人之事前聯繫及事前協商程序
第 129 條
辯護人經選任或受指定為被起訴第一審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被告辯護者,應即時通知檢察官;必要時並應將委任書或指定函文送予檢察官。
第 130 條
法院得靈活運用事前協商會議,為以下之處理:
一、確認檢察官、辯護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各款事項之意見及擬定初步進行之方針。
二、確認檢察官、辯護人雙方開示證據之狀況。
三、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所定書狀或陳述之提出期限。
四、確認進行準備程序之期日。
五、協調檢察官、辯護人對程序進行事項之爭議。
六、其他有助於準備程序期日進行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