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22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之 一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為強化及維護使用安全,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公共空間應依本章規定設置各項安全維護裝置。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前條安全維護裝置應依下表規定設置:
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照射之空間範圍,其地面照度基準不得小於下表規定:
┌───┬─────────────────┬────────┐
│ │空間種類 │照度基準(lux) │
├───┼─────────────────┼────────┤
│(一)│停車空間(室內) │六十 │
├───┼─────────────────┼────────┤
│(二)│停車空間(室外) │三十 │
├───┼─────────────────┼────────┤
│(三)│車道 │三十 │
├───┼─────────────────┼────────┤
│(四)│車道出入口 │一百 │
├───┼─────────────────┼────────┤
│(五)│安全梯間 │六十 │
├───┼─────────────────┼────────┤
│(六)│公共廁所 │一百 │
├───┼─────────────────┼────────┤
│(七)│基地內通路 │六十 │
├───┼─────────────────┼────────┤
│(八)│避難層出入口 │一百 │
└───┴─────────────────┴────────┘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警戒探測裝置得採用下列方式設置:
一、碰撞振動感應。
二、溫度變化感應。
三、人通過感應。
警戒探測裝置得與監視攝影、照明等其他安全維護裝置形成連動效用。
各項安全維護裝置應有備用電源供應,並具有防水性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