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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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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一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作業流程.PDF
附件二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PDF
附件三微波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PDF
附件四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PDF
附件五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PDF
附件五衛星廣播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DOC
附件六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PDF
附件六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DOC
附件七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PDF
附件七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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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第 12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或供公眾接收,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第 13 條
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八條規定所指定之鎖碼頻道,其鎖碼方式應具有安全性。
第 14 條
為維護公眾安全,架設地球電臺天線及其相關設備時,應予妥善固定,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且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第 15 條
地球電臺發射天線之仰角不得低於五度,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通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