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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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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 依新化學物質用途及性質預估每年製造或輸入數量申請登錄類別.PDF
附表二 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數量級距.PDF
附表三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之登錄人及物質資訊項目.PDF
附表四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之危害及暴露評估資訊項目.PDF
附表五 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資料項目.PDF
附表六 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資料項目.PDF
附表七 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資料項目.PDF
附表八 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數量級距.PDF
附表九 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及登錄之期限.PDF
附表十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申報資料項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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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既有化學物質登錄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5 條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達一百公斤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依附表七第一階段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屆期未取得核准登錄,不得製造或輸入。
前項申請經核准登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第一階段登錄碼。
製造或輸入既有化學物質年數量未達一百公斤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經核准登錄後,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第一階段登錄情形,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名單、數量級距及登錄之期限。
前項分期指定應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之數量級距如附表八,指定之名單及登錄之期限如附表九。
登錄人製造或輸入附表九所列既有化學物質者,應依附表三及附表四標準登錄所定項目,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限定場址中間產物得免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
製造或輸入非屬附表九所列之既有化學物質或未達附表八所列之數量級距者,登錄人得依第三項規定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第 17 條
不同登錄人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五項,共同或先後申請登錄同一既有化學物質者,各登錄人得協議申請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
前項申請共同登錄者,應依前條第三項所定內容登錄化學物質資料。
各登錄人協議共同登錄,若無法經協議決定登錄資料之費用分攤方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酌定平均分攤費用,並於支付應分攤之費用後,使用化學物質登錄資料。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依前二條規定完成登錄附表三所定資料項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
登錄人取得前項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後,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登錄附表四資料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