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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第 18 條
依前二條規定完成登錄附表三所定資料項目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
登錄人取得前項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完成碼後,應主動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登錄附表四資料項目。
圖表附件:
附表三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之登錄人及物質資訊項目.PDF
附表四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資料之危害及暴露評估資訊項目.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