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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附檔:
附件一、本辦法適用高度洄游性物種名錄.PDF
附件二、漁船標誌之標識字體高度與寬度及顏色規格.PDF
附件三、大型圓形鉤示意圖.PDF
附件四、鯊魚繩(shark line)示意圖.PDF
附件五、海龜除鉤器(de-hooker,左)及手抄網(scoop net,右).PDF
附件六、海鳥忌避措施規格(依據WCPFC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2015-03).PDF
附件七、鮪延繩釣漁船漁撈日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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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混獲忌避措施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鮪延繩釣漁船以深度小於一百公尺之淺層下鉤方式作業,應使用下列忌避措施之一:
一、使用大型圓形鉤。
二、使用頭足類以外之魚類作餌料。
前項第一款所稱大型圓形鉤,指該鉤具為三英吋以上,其設計及製造形狀為圓形或橢圓形,釣鉤尖端垂直向鉤柄彎入,與鉤柄之偏移角度不超過十度(如附件三)。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禁止使用鯊魚繩(如附件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鮪延繩釣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鳥、海龜之剪線器、除鉤器及手抄網(如附件五)。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2 條
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簾及支繩加重之船舷邊投繩。
二、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
三、驅鳥繩。
四、支繩加重。
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至少一種須符合前項規定,其他得採用下列之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繩。
二、餌料染藍色。
三、深層投繩機。
四、內臟丟棄管理。
前二項所稱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