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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總長度未滿二十四公尺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下列一種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簾及支繩加重之船舷邊投繩。
二、夜間投繩且甲板燈光減至最暗。
三、驅鳥繩。
四、支繩加重。
總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之鮪延繩釣漁船,於北緯二十三度以北作業時,應至少採用二種海鳥忌避措施,其中至少一種須符合前項規定,其他得採用下列之海鳥忌避措施:
一、驅鳥繩。
二、餌料染藍色。
三、深層投繩機。
四、內臟丟棄管理。
前二項所稱海鳥忌避措施之規格如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