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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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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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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責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第 17 條
組室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副組長襄助組長處理組務。
第 18 條
科長承長官之命處理科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二、業務計畫及重要文稿之撰擬。
三、科務工作之分配及執行進度之查詢。
四、主管業務之聯繫協調。
五、主管文稿之初核。
六、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七、科務例行之處理及核簽。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 19 條
專門委員、秘書、技正、視察、專員、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第 20 條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 21 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第 22 條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第 23 條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