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章 認證申請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認證為驗證機構:
一、機構之組織架構及運作、人員編組與查驗能力,符合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規範,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並有執行本法第二
十四條所定食品衛生查驗之能力。
二、具備必要之食品衛生查驗設備、場地、人員及管理系統,對申請認證
項目之食品衛生查驗技術、相關法規,有充足之資訊及經驗。
三、置有教育部採認之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
所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受有食品衛生查驗相關專業訓練,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查驗
部門主管。
(二)受有品質管理相關專業訓練,且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之品質部
門主管。
(三)受有查驗業務訓練,領有合格證書、證明文件之查驗人員。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
一、前條所定人員及設施之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
二、組織簡介、負責人及業務概要。
三、機構之品質管理文件及作業程序說明。
前條第三款所定品質管理文件及作業程序說明,內容如下:
一、品質手冊。
二、驗證規範。
三、驗證、追蹤查驗、增項驗證及重新驗證等程序。
四、查驗人員及專家之遴選、訓練、考核及派遣。
前項第三款所定各項程序內容如下:
一、驗證程序:申請方式、申請案之審查、評鑑小組組成、文件評鑑、評
鑑計畫擬訂、總部評鑑、見證評鑑及驗證決定。
二、追蹤查驗程序:追蹤查驗小組組成、追蹤查驗頻率、追蹤查驗時機、
追蹤查驗計畫擬訂、總部追蹤查驗、見證追蹤查驗及追蹤查驗決定。
三、增項評鑑程序:申請程序、文件核對、評鑑小組組成、評鑑計畫擬訂
、總部評鑑、見證評鑑及增項評鑑決定。
四、重新評鑑程序:重新評鑑小組組成、評鑑計畫、總部重新評鑑、見證
重新評鑑及重新評鑑決定。
申請驗證機構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驗證項目,認證其具有各該項
目之驗證能力。
申請驗證機構,辦理申請及相關作業流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對於驗證機構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後,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書,並載明下
列事項:
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驗證機構負責人姓名。
三、認證項目。
四、認證規範。
五、認證機關(構)名稱及地址。
六、認證證書核發之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認證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
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