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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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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附檔:
附件一電信號碼編訂格式.PDF
附件二用戶號碼最低使用率及收回數量計算方式.PDF
附表基本選號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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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第 一 節 編碼核配申請
第 9 條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信號點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及其信號方式、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電信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第 10 條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信號點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
二、是否載明預計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介接點位置。
三、信號方式是否符合第七號信號系統之規定。
四、是否載明網路內部配置信號點碼交換機之連接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
五、是否載明配置信號點碼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
第 11 條
電信事業每次申請核配第七號信號系統國際信號點碼以一個點碼為限、第七號信號系統國內信號點碼至少一個點碼。
第 12 條
除信號點碼外之編碼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備查時應檢具號碼使用規劃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