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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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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一申請核准使用頻率作業流程.PDF
附件一申請核准使用頻率作業流程.DOC
附件二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PDF
附件二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DOC
附件三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作業流程.PDF
附件三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作業流程.DOC
附件四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PDF
附件四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DOC
附件五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PDF
附件五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DOC
附件六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PDF
附件六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DOC
附件七衛星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PDF
附件七衛星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DOC
附件八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PDF
附件八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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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使用頻率
第 13 條
衛星中繼節目信號使用之頻率依下列規定:
一、下鏈頻率:
(一)三‧四至四‧二秭赫(次要業務)。
(二)一一‧四五至一二‧二○秭赫(次要業務)。
(三)一二‧二至一二‧七五秭赫(主要業務)。
(四)一八‧六至一八‧八秭赫(主要業務)。
(五)一九‧七至二一‧二秭赫(主要業務)。
二、上鏈頻率:
(一)五‧八五○至六‧七二五秭赫(次要業務)。
(二)一四‧○至一四‧五秭赫(主要業務)。
(三)一七‧三至一七‧八秭赫(主要業務)。
(四)二七‧五至三○‧○秭赫(主要業務)。
第 14 條
移動式地球電臺之上鏈頻率限用KU頻段一四‧○至一四‧五秭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