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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計程車無線電臺規格.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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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設備及通信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電臺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
第 17 條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
第 18 條
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