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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