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9 20: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附件一特殊安全設施.PDF
附件一特殊安全設施.DOC
附件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及通報時限.PDF
附件二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及通報時限.DOC
附件三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檢送書面報告之情事.PDF
附件三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檢送書面報告之情事.DOC
附件四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PDF
附件四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應立即通報之情事.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
本條文有附件
第 9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其通報方式及內容準用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期間,有附件四所定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報告送主管機關。但該附件第四點第五款及第六點,不在此限。
前項報告應載明事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