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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台中加工出口區工業用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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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接水裝置及用水設備
第 8 條
凡自臺中區配水幹管至用戶水錶之間包括水錶及其他一切裝置,稱為外線,自水錶以內包括用戶室內支管及有關設備稱為內線。
第 9 條
用戶對外線及內線應遵守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標準廠房內線於建築時裝設之。
二、自建廠房內線,由用戶委託合格之水電技裝商裝設。
三、外線(包括水錶在內)應由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裝設或更換,其費用由用戶負擔。
四、外線如有損壞應即通知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查驗施工修理。所需工料費用由臺中區工業用水管理單位負擔,如係用戶損壞由用戶負擔,用戶不得拒絕,並不得擅自修理或改裝。
第 10 條
外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用戶得申請改裝,所需改裝費用由用戶負擔。
一、原有外線不敷日常需要者。
二、因建築物修改而水管線路位置必需變更者。
三、因增加生產或其他原因必須增加用水量者。
第 11 條
用戶設備內線由用戶負責養護,外線部份如有漏水,應通知本處辦理。如必須損壞附近道路或他人建築物時,除應事先或洽商建築物所有人同意外,其修復費用由用戶負擔。
第 12 條
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送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審定始得施工,並須使用符合規範材料,工程完竣後經本處或本處授權單位檢驗合格才予供水,本處授權單位為前項檢驗得收取檢驗費。
第 13 條
臺中區工業用水供應區域內未埋設幹管地區凡申請新裝配水管者,本處得按其成本向用戶計收管線補助費,其標準另訂之。
前項配水管及有關設備,不論用戶負擔之金額多寡,所有權概屬本處。
第 14 條
因配水管之遷移或其他事由,而有移改用戶用水設備外線之必要時,本處得不經用戶之同意辦理之。
第 15 條
本處派員至用水場所檢查用水設備,或執行抄表裝表封印事項,用戶不得藉故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