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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附檔:
【附件一】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PDF
【附件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PDF
【附件三】.PDF
【附件四】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PDF
【附件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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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第 12 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者。
二、分類帳簿:指以會計事務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記錄者。
第 13 條
序時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普通序時帳簿:以對於一切事項為序時登記或並對於特種序時帳項之結數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二、特種序時帳簿:以對於特種事項為序時登記而設者。
第 14 條
分類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總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而設者。
二、明細分類帳簿:為記載各統馭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而設者。
前項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第 15 條
文化法人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另得按實務需要設置特種序時帳簿或明細分類帳簿。
第 16 條
文化法人應設置會計帳簿目錄,記明其設置使用之帳簿名稱、性質、啟用停用日期、並應由文化法人之董事長或經其授權代理之人,與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
第 17 條
會計帳簿均應按其會計項目順序編號,不得毀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註「空白作廢」,並在空白首頁處註明「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