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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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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藍色申與核定
第 10 條
藍色申報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備具規定申報書表,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之。
前項申報,除應按帳面數額填列申報外,並應依照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就其帳簿記載之各項目及憑證內容加以核對,其有不合規定者,應於申報書上自行調整,將各項目調整後之金額及調整後之所得額填於調整欄內,並附具調整理由說明書一併申請之。
第 11 條
藍色申報得委託會計師依照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代為辦理。
第 12 條
公司組織之藍色申報人,其會計事務應設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第 13 條
藍色申報人應將當年度帳簿憑證及一切表件整理齊備,保存於營業場所內,俾資查核。
第 14 條
稽徵機關對藍色申報案件,應依收件順序編號並列冊登記備查。
第 15 條
藍色申報人所送申報文件如不齊全或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通知其於十日內補正:
一、申報書表計算錯誤者。
二、申報項目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自行調整或其調整項目不合規定者。
三、減免所得稅部分與非減免部分之區分計算不清晰者。
第 16 條
稽徵機關對藍色申報案件申報達各該業所得額標準以上者,即以其原申報額予以分析比較核定,如未達所得額標準者,應再個別調查核定之。
第 17 條
藍色申報案件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應即查核其帳簿文據:
一、不依第十五條之規定補正,或補正後仍不清晰,非查核帳簿不能核算者。
二、申報之有關營業損益、所得計算等及其有關項目之分析比較,顯有不正常情形者。
三、申報項目與上年度有關,無資料可查證者。
四、當年度發生違章情事與其所得額之計算有牽連關係者。
前項各款情事,如僅關係於申報項目或報表之一部分者,稽徵機關得就有關部分,予以調查。
第 18 條
稽徵機關依前條規定查核其帳簿文據時,應通知藍色申報人提供資料說明,其有第十一條委由會計師為代理人者,並應通知其代理人出席答詢。
藍色申報人或其代理人,對於前項出席及答詢,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