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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18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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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工事構築
第 一 節 計畫
工事構築計畫包括整建計畫及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全期施工、考核之準
據。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任意修正變更。
工事整建計畫為工事構築之初期計畫,包括左列三款:
一、工事構想:應配合作戰計畫。
二、陣地編成:包括工事位置、種類、數量、素質。
三、預算。
前項計畫由各總司令部依戰略戰術及各地區作戰之需要,適時策訂,呈報
國防部核定。
工事工作計畫為工事構築之細部計畫,除含前條第一項各款項目外,並包
括設計圖說、所需材料、品種、需要量、籌運方法、施工方式、施工管理
、工作時限等項目。
前項計畫由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依據工事整建計畫策訂,
呈報各總司令部審定後,轉呈國防部核定。
工事構築計畫之策訂及施工等,由負責單位編制內人員及裝備完成為原則
,如特殊工程或必須另成立工程組 (處) 辦理時,應由各總司令部先將編
組呈報國防部核准。
工事位置之選定,由守備部隊依作戰計畫、兵力部署、地形、土地使用編
定及其權屬狀況偵察標定,由各總司令部複勘決定,如情況緊急時,勘察
與施工同時進行。其工事位置勘察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工事位置之選定,涉及二個以上總司令部或有必要時,由國防部複勘
決定。
工事位置勘定後,未經國防部核准,不得任意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