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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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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高級職業學校學資之比敘
左列之國軍士官,經受完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者,
比敘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一、原在營服常備役士官。
二、招考入營服常備役士官。
三、志願留營二年以上之義務役士官。
四、國軍技術學校之預備士官。
國軍士官學資比敘高級職業學校學資之標準如左
一、高級中學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一年或連續受教育四十週者。
二、初級中學或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畢業在軍中受完士官專長教育二
年者。
三、同等學力經按國軍隨營補習教育實施辦法甄試及格者、分別比照第一
款、第二款規定辦理。
前項專長教育包含在職訓練 (實習) ,但在職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在學教育
二分之一。
國軍士官專長教育為配合高級職業教育之實施,於不影響軍事需要原則下
,應將原有普通科目、相關科目及課程內容等比照一般高級職業教育作適
當之調整。
前項科目之調整,由各總司令部擬定報由國防部會商教育部核定之。
教學科目及時數,應參照現行高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及斟酌實際情形辦理
,但專業科目全期不得少於一千二百小時,相關科目不得少於八百小時,
普通科目不得少於九百小時。
前項教學科目之時數,包含修業期間各階段所授性質相同科目之授教時數
及在職訓練時數,如係第七條第一款人員除專業科目照規定時數外,其相
關科目及普通科目均可相對減少。但應以專業科目補足之,其修業年限不
得縮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