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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左列之國軍士官,經受完相近一般高級職業學校教育之士官專長班次者,
比敘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
一、原在營服常備役士官。
二、招考入營服常備役士官。
三、志願留營二年以上之義務役士官。
四、國軍技術學校之預備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