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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3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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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五 編 財產管理
第 三 章 財產增置
各機關財產增值之方式如左:
一、採購。
二、撥入。
三、孳生。
四、其他
財產之增置,經驗收後,應填具財產增加單,為財產增加之登記。
財產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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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本身孳生或因接收、捐贈而取得時,應填明財產
之價格,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得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
位予以估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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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財產增加單、發票及有關文件,送主
(會) 計單位辦理公款支付,並由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增加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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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