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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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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設備
第 五 節 燃氣設備
第 75 條
國民住宅使用天然氣、煤氣或液化石油氣之供氣管路,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室內配管以明管為原則,配管穿通牆壁處,應加保護套管。
二、供氣管應與電氣、電信、換氣等管道間及昇降機之機道分離裝設,供
氣管裝置於專用管道間者,應留設檢修用之工作空間。
三、供氣管與低壓電線、接地線,應保持十五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電錶、
電氣開關,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與避雷針應保持一公尺以上
之安全距離。
第 76 條
國民住宅燃氣設備之計量表,以安裝於住宅外部為原則;其位置應利於抄
表與檢查,並應與冷氣機、熱水器、電氣開關等保持六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但不得設於安全梯間內。
第 77 條
未有天然氣供應之國民住宅,應於陽台等通風良好位置預留淨高八十公分
以上之瓦斯鋼瓶放置空間,並預留供氣配管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