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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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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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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土地稅
第 五 章 土地改良物稅
第 185 條
建築改良物得照其估定價值,按年征稅,其最高稅率不得超過千分之十。
第 186 條
建築改良物稅之征收,於征收地價稅時為之,並適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
第 187 條
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予征稅。
第 188 條
農作改良物不得征稅。
第 189 條
地價每畝不滿五百元之地方,其建築改良物應免予征稅。
第 190 條
土地改良物稅全部為地方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