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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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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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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免稅、退稅及抵繳
第 一 節 外銷貨物
第 70 條
外銷免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廠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免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銷案,逾期應予補徵。
第 71 條
外銷已稅貨物,應於貨物出口後,檢具完稅照及出口報單副本,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第 72 條
外銷免稅貨物,於出廠後因故不能出口或退貨改為內銷者,除退運回廠外,應向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自行填用完稅照後,始得運銷。
第 73 條
應稅貨物供作製造外銷品之原料者,其有關記帳、沖帳、退稅等事項,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