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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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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設立階段
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申請審查水措計畫之時機如下:
一、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前。
二、納管事業於取得核准同意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文件(以下簡稱同意納管文件)後,未取得聯接使用證明前。
三、簽定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前。
四、設置海洋放流管線前。
五、設置貯留設施前。
六、設置稀釋設施前。
七、設置回收使用設施前。
八、設置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設施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8 條
事業申請水措計畫審查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附表三規定之文件。
核發機關審查核准之水措計畫,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核准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
六、核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