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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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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件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DOC
附件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立人(社員)名冊.PDF
附件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立人(社員)名冊.DOC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DOC
附件四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PDF
附件四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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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設立
第 7 條
合作社主管機關輔導籌備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作業程序如下:
一、調查分析:調查籌備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主、客觀因素,並據以分析研判籌備可行性。
二、合作教育宣導:對發起人及預定社員對象等進行合作宣導與教育工作,強化其合作信念。
三、輔導籌設:輔導發起人等依程序進行籌設及辦理成立登記等相關工作。
第 8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籌備,應由發起人七人以上,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合作社主管機關於十五日內完成前條規定事項後,會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備:
一、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
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籌備申請書。
三、籌備計畫書。
第 9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合作社主管機關核准籌備後,應積極召募社員組織籌備會,辦理下列籌備工作:
一、擬訂章程草案。
二、擬訂業務計畫書草案及籌備計畫執行進度。
三、擬制各種章則草案。
四、舉辦合作教育二次以上。
五、召募社員達一百五十人以上。
六、收足社員應納之股金。
七、應有合法之營業場所及設備。
前項社員人數得由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商公路主管機關視當地經營環境及因地制宜需要調整。
第 10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經核准籌備後,應於六個月內籌備完成,如因正當理由未能如期籌備完成並召開創立會時,得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准予延期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逾期由合作社主管機關廢止核准籌備。
經廢止核准籌備者,應於廢止核准籌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社員股金及孳息所得,扣除已發生之費用依社員已繳股金比率退還。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召開創立會時,應通過章程、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表、選舉理事及監事。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應於召開創立會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會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後,發給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成立登記證,並由公路主管機關發給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格式如附件一),逾期辦理者,廢止其核准籌備:
一、成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
三、創立會決議錄。
四、選任理事、監事及聘僱職員簡歷冊各一份。
五、社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二)。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召集創立會,應報請合作社主管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第 12 條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責任。
三、社址。
四、組織區域。
五、經營業務種類。
六、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之規定。
七、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八、職員名額、權限及任期。
九、營業年度起止日期。
十、盈餘處分及損失分擔之規定。
十一、公積金及公益金之規定。
十二、社員資格、入社、退社及除名之規定。
十三、社務執行及理事、監事任免之規定。
十四、定有存立期間或解散事由者,其期間或事由。
十五、其他處理社務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