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12: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識別及鑑別程序
第 16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所採用之命名規則。
第 17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人證明擁有與所登記之公開金鑰相對應私密金鑰之方式。
第 18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申請人身分鑑別之要件及程序。
第 19 條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憑證機構於廢止憑證及暫時停用憑證申請時,安全識別及鑑別用戶之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