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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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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專科以上學校部分
大學及獨立學院新生入學時,應按其所屬院系,分為若干組,每組人數以
二十人至四十人為原則,每組設導師一人;專科學校應按其所屬科別,每
班設導師一人,均由校院長聘請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擔任之。五年制專科
學校前三年,得聘請服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之合格助教擔任導師。外籍學
生另行分組,每組以十人為原則,必要時得由訓導處組織委員會辦理之。
大學各學院院長、系主任,為各該院系主任導師,專科學校以科主任為主
任導師,分別負責協同各該院系科之導師,實施指導工作。各系 (科) 助
教,應協助本系 (科) 導師辦理有關導師制之實施事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專科以上學校於每學年度開始後兩個月,應將各組 (班) 導師、主任導師
之姓名、職別、所授課程、任課時數及指導學生人數等項,分別造冊 (格
式附後) 報教育部備查。
各校訓導處,應於每學年度開學前,依據各校訓育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本學
年度訓導計畫,詳細規定導師每週應行指導學生之事項,連同有關學生之
身心狀況,學行成績等資料,分送各導師。
各組 (班) 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時,將指導學生之實際進度,連同有關個
案考核資料向訓導處報告,訓導處並應彙總列表向校 (院) 長報告之。
各校應召開訓導會議每學期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訓
導之共同問題。
前項會議,由校 (院) 長召集,校 (院) 長不能出席時,由訓導長或訓導
主任召集。
各校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
分之瞭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依據各校訓導計畫,
施以適當之指導,使其正常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各校導師指導學生每週至少應有兩小時為固定時間,由訓導處商同教務處
,妥為安排適當時間,列入課程表公告實施。
各校導師除個別指導學生外,應分別利用課餘或例假時間集合本組 (班)
學生,舉行座談會、討論會、遠足會、交誼會、以及其他有關團體生活之
指導,是項團體生活之指導,每學期應至少舉行二次,院系 (科) 主任導
師對本院系 (科) 組 (班) 之團體生活指導,應輪流參加。
各校導師對於第八條規定事項之實施情形,均應扼要記戴,並應隨時指導
學生改進其缺點,同時於可能範圍內,舉行家庭訪問及與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應隨時通知家長注
意。
各校導師於學生遇有特殊事件時,可商請各院系 (科) 主任導師協同設法
處理,必要時得提請訓育委員會討論,並由訓導處協助處理之。
各校主任導師及講師以上教師兼任導師者,每月發給導師指導活動費,按
每週二小時計算,比照鐘點費標準發給。如助教擔任導師者,比照講師發
給。
各校院之研究所及夜間部,得視實際需要及經費情形設置導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