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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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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預算分配
預算分配,指本單位以其保有之各科目預算額,依核定計劃撥配所屬預算
分配單位或預算支用單位而言。
預算分配區分為左列二種:
一、計劃分配:凡根據核定之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依照進度主動分
配者屬之。
二、管制分配:凡預算分配時程須配合特定業務之進度所分配之預算者屬
之。
預算分配單位區分如左:
一、主管預算分配單位:為國防部。
二、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為接受主管預算分配單位之預算而為轉分配之
單位。
三、第二級預算分配單位:為接受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之預算而為轉分配
之單位。
四、第三級預算分配單位:為接受第二級預算分配單位之預算而為轉分配
之單位。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預算分配,除經國防部特別規定者外,應按指揮系統所設立之各預算分配
單位,逐級分配至預算支用單位。但各級預算分配單位之直屬預算支用單
位,應由其直接分配之。其本身亦為支用單位者,視同直屬預算支用單位
(軍費預算分配系統圖如附件一) 。
有關人員維持預算,經國防部核定由財勤單位直接發放個人者,由國防部
分配聯勤總司令部轉分配財務署。
凡某單位奉命配屬另一單位指揮作業,其期間在三個月以上,必須改由受
配屬單位分配預算者,應由其原預算分配單位協調,將需要改分配之各項
預算層報其共同上級單位辦理之。
前項原預算分配單位及受配屬之預算分配單位,應劃分作業日期與指導監
督責任。
除前條配屬單位外,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非所屬單位不得為預算之分配。
若業務單位按照計畫應對非所屬單位供應實務或勞務,因故不能供應必須
以預算支援時,應按照左列方法之一辦理之。
一、以該項預算額層報其共同上級單位,依照預算分配系統另行分配受供
應之預算支用單位,自行簽證支用。
二、以該項預算額分配其直屬預算支用單位,由其委託受供應之預算支用
單位簽證支用,此項委託簽證支用之預算,稱為委託預算。
凡採購或營繕工程集中辦理者,其預算得由國防部以命令規定採用前項方
法之一辦理之。
主辦主計軍官對預算分配應嚴密管制,根據核定之施政工作計畫或其編組
情形與受補人員裝備實數,分別計算其科目預算數,按月、按期或於預算
支用前之適當時期主動辦理。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預算之分配。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者。
二、與核定施政工作計畫內容及進度不符或超出預算範圍者。
三、超出本單位保有之未分配預算餘額者。
四、修訂計畫與預算調整非經權責單位核准者。
五、與國防部核定給與不符者。
六、計算標準錯誤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1 條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分配預算,應編製「預算分配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
明如附件二) 。
預算分配通知單內所分配之預算,應按權責填列至所管制之預算科目。
主管預算分配單位辦理預算分配,應在預算分配通知單上註明預算所屬年
度月份。各級分配單位轉分配預算時,應根據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原定之預
算所屬年度月份填列,不得自行變更。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除因情況特殊或業務需要,經國防部核准提前或延後
分配預算者外,對計畫分配之預算應按左列時間辦理之。
一、主管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廿五天
前分配之。
二、第一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二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廿天前分
配之。
三、第二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第三級分配單位,應在預算支用月份十五天前
分配之。
四、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直屬預算支用單位,一律在預算支用月份十天前
分配之。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在六月廿五日以後,不得再行辦理當年度預算之分配。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應隨時檢討所屬單位預算支用情形,其經發現左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主動 (申請) 為預算追減。
一、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奉令停辦,原分配之預算應停止支用者。
二、年度施政工作計畫已完成或經核准修訂,其預算餘額不需繼續支用者

三、已逾支用期限應停止支付者。
四、預算餘額於年度終了後未經核准保留者。
五、單位截撤預算尚有賸餘者。
六、經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審核減列者。
七、其他原因無繼續保留必要者。
各預算支用單位受領之預算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亦應隨時申請上級分配
單位追減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5 條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追減所分配之預算,應填製「預算追減通知單」 (格式
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三) ,其程序比照預算分配通知單辦理。
國防部及各總司令部管制分配之預算,應由各單位編製施政工作計畫說明
書及預算需要表 (格式與年度施政計畫同) ,並經主官與主辦主計軍官簽
章,呈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後適時分配之。其程序與計畫分配同,
如因特殊狀況先行分配預算者,仍應補編計畫報核。
各級單位於年度進行中,因事實需要,必須修訂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
調整者,應依權責及程序辦理。各級核定權責單位至遲於六月十五日以前
核覆,逾期不再辦理。
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修訂與預算調整權責及程序另訂之。
各單位在年度施政工作計畫以外,舉辦重要國防設施,或應付緊急狀況需
要,得由國防部核撥專案經費辦理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9 條
專案經費,應編製專案施政工作計畫說明書及預算需要表 (格式與年度施
政計畫同) ,並經主官與主辦主計軍官簽章,呈報國防部核定。專案經費
之分配或追減,應填製「專案經費分配通知單」或「專案經費追減通知單
」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四、五) ,其程序與計畫分配同。
專案經費預算科目編號名稱,及其內容與軍費預算同,另由國防部賦予代
號。
專案經費經完成追加預算法案後,應予追減,並依計畫分配程序,按軍費
預算科目分配轉正。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2 條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對已發出之預算分配或追減通知單,除受領單位代號
或通知單編號錯誤,應全部註銷另行辦理分配或追減外,如發現左列錯誤
時,應分別以「預算分配追減更正通知單」 (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六)
更正之。
一、大寫金額與合計金額不符者。
二、散總數不符者。
三、預算科目編號填寫錯誤者。
四、所填上級預算通知單編號錯誤者。
五、預算年度月份填寫錯誤者。
六、預算追減通知單所填原預算分配通知單編號錯誤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3 條
各級預算分配單位辦理預算分配或追減,應設置「預算分配登記卡」 (格
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七) ,登記預算分配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