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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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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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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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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第 8 條
省政府受行政院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
一、監督縣(市)自治事項。
二、執行省政府行政事務。
三、其他法令授權或行政院交辦事項。
第 9 條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10 條
省諮議會對省政府業務提供諮詢及興革意見。
第 11 條
省諮議會置諮議員,任期三年,為無給職,其人數由行政院參酌轄區幅員大小、人口多寡及省政業務需要定之,至少五人,至多二十九人,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諮議長,綜理會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 12 條
省政府及省諮議會之預算,由行政院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其預算編列、執行及財務收支事項,依預算法、決算法、國庫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3 條
省政府組織規程及省諮議會組織規程,均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