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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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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院長
第 11 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院長監督該院及其分院。
第 12 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
第 13 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審核之:
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
二、裁判書、辯護書及其他處分書類之審閱。
三、重要行政文稿函件之核判。
四、庭數之擬議及一般人事配置之核定。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上級機關重要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八、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九、所屬人員工作、操行、學識、能力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定。
十、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一、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
第 14 條
院長應隨時考查該院及分院各類案件進行情形,並注意其辦案期限。
第 15 條
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第 16 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其無庭長者,由資深法官或院長指定之法官代行其職務。
前項情形應層報司法院。
第 17 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