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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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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散裝貨物之裝載
第 四 節 特殊散裝貨物裝載
第 50 條
容易液態化之精煉礦或其他貨物僅允許在實際含水量少於適運水分極限下裝載。
設有專用設備之船舶不在此限。
第 51 條
航行期間,應採取措施防止液體進入載有固體散裝貨物之處所,且不得用水冷卻貨物。
第 52 條
具有化學危險之散裝貨物應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分類與運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