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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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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散裝貨物之裝載
第 三 節 平艙
第 48 條
為防止固體散裝貨物移動,應儘可能裝滿並將貨物平均分布到貨物處所邊界。
為減少貨物移動與空氣進入貨物,貨物應進行平艙。
船長應考量船舶特性及預定之航程,對船舶穩度有所疑慮時應要求平艙。
第 49 條
船舶裝載非粘性散裝貨物之平艙規定如下:
一、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度之貨物依穀類積載規定,並在採行平艙措施時,應依貨物密度決定下列事項:
(一)隔板和漏斗型艙壁之尺寸和穩固佈置。
(二)自由流動之貨物面對穩度之影響。
二、靜止角大於三十度之貨物應按下列規定之一平艙:
(一)貨物表面之不平整度以下列兩者取其較小值:
1.不得超過船寬之十分之一。
2.靜止角小於等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一點五公尺;靜止角大於三十五度之最大允許值為二公尺。
(二)使用經航政機關同意之防動裝置與穩固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