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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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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薪給
第 56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薪給,按公務人員俸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57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薪給,凡經銓敘機關審定後,均按銓敘機關審定等級俸
額支給。其審定之俸級俸額,較本會核定為低者,自審定案到達之次月份
起改支,較本會核定為高者,自到職日起按敘定之俸級補支。
第 58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薪給及各項津貼,除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均按月發給,
未滿一月者,按日計算。
第 59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經核准留職停薪者,其原因消滅時,由服務機構陳報
本會核定後復薪。
第 60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給與之起止或變更,由人事單位書面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