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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薪給,凡經銓敘機關審定後,均按銓敘機關審定等級俸
額支給。其審定之俸級俸額,較本會核定為低者,自審定案到達之次月份
起改支,較本會核定為高者,自到職日起按敘定之俸級補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