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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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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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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檔案管理
第 七 章 清理
第 59 條
檔案之保存,依下列原則,釐訂存廢基準:
一、永久檔案,永久保存之。
二、可備參考而無需永久保存者,定期保存之。
前項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
第 60 條
各機關於檔案法及相關規定施行前,除有特殊情形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者外,應暫停檔案銷毀作業。
第 61 條
各種會計憑證、報表、簿籍之處理,依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