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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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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附則
第 42 條
(刪除)
第 4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二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