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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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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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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土地使用
第 二 章 使用限制
第 90 條
城市區域道路溝渠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應依都市計畫法預為規定之。
第 91 條
城市區域之土地,得依都市計畫法,分別劃定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區。
第 92 條
新設之都市,得由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將市區土地之全部或一部依法征收整理重劃,再照征收原價分宗放領,但得加收整理土地所需之費用。
前項征收之土地,得分期征收,分區開放,未經開放之區域,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
第 93 條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