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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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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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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第 66 條
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第 67 條
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內容、方法及其他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