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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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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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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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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家事非訟程序
第 六 章 親屬間扶養事件
第 125 條
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第 126 條
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三條及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扶養事件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