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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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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二 章 油漆、瀝青工程作業
第 166 條
雇主對於油漆作業場所,應有適當之通風、換氣,以防易燃或有害氣體之危害。
第 167 條
雇主對於噴漆作業場所,不得有明火、加熱器或其他火源發生之虞之裝置或作業,並在該範圍內揭示嚴禁煙火之標示。
第 168 條
雇主對於正在加熱中之瀝青鍋,應採取防止勞工燙傷之設施。
第 169 條
雇主不得使熱瀝青之噴撒作業人員在柏油機噴撒軟管下操作,如人工操作噴撒時,應有隔離之把手及可彎曲之金屬軟管。
第 170 條
雇主應提供給從事瀝青作業所必須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