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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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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戰區官兵儲蓄
第 一 節 通則
第 51 條
本章規定,以適用於進入戰區官兵及擔任特戰任務官兵為限。
第 52 條
戰區內軍人儲蓄獎券之兌獎、還本,與各種軍人定期儲蓄存款之還本、中
途解約、移存、掛失、繼承等業務,均由戰區各財勤單位繼續辦理。惟作
業日期與時間,由各財勤單位主官,請示受配屬之部隊長決定,其餘儲蓄
獎券銷售及軍儲存款之新開戶與到期轉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續存、存本取
息存款之付息等業務,暫停辦理。
第 53 條
戰區官兵儲蓄,俟戰區後勤區建立,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視戰地情況,以
命令於戰區內劃定區域,繼續辦理各項儲蓄業務。
第 54 條
調赴戰區官兵已存儲之各種定期儲蓄存款,其本息提取、轉存等事項得由
服務單位函指定人員代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