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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附件一:軍需物徵用書.PDF
附件二:軍需物徵用令.PDF
附件三:徵用軍需物清冊.PDF
附件四:徵用軍需物受領證.PDF
附件五:徵用軍需物臨時受領證.PDF
附件六:軍需物發還通知書.PDF
附件七:軍需物發還證明書.PDF
附件八:軍事人力徵用書.PDF
附件九:軍事人力徵用令.PDF
附件十:軍事人力徵用名冊.PDF
附件十一:延期報到申請書.PDF
附件十二:軍事人力徵用證明書.PDF
附件十三:解除徵用名冊.PDF
附件十四:軍事人力徵用服勤紀錄卡.PDF
附件十五:軍需物賠償通知書.PDF
附件十六:軍事徵用評定委員會決定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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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演習徵用
第 61 條
本法第五十條簽發之徵用書,應於其右角加蓋軍事演習四字鈐記。
第 62 條
本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於應徵人以外之人準用之。
第 63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使用代價或賠償金,得由徵用當地之行政長官逕
向徵用權者所屬之機關具領分發。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有徵用權者準用之。
其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代價或賠償金之分發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