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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使用代價或賠償金,得由徵用當地之行政長官逕
向徵用權者所屬之機關具領分發。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之有徵用權者準用之。
其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代價或賠償金之分發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