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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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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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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5 條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本條例之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診療費用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特約醫療機構因此領取之診療費用,得在其已報應領費用內扣除。
第 46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自應辦理參加保險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止,按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分之一罰鍰。農民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第 47 條
農民經投保單位審查投保資格通過後,不參加本保險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
第 48 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 48-1 條
本條例有關罰鍰之處分,由保險人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