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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EN
公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091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7、11、15、25、44-2、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121004338 號
令發布第 7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第 11、15、25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施行;第 44-2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二
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5014346 號
公告第 3 條、第 4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5 條第 6 項、
第 6 條第 4 項、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第 11
條第 2 項、第 12 條第 2 項、第 15-1 條第 3 項、第 27 條第
2 項、第 28 條第 2 項、第 34 條、第 36 條第 3 項、第 42 條
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44 條、第
44-1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4-2 條第 4 項、第 49-2 條、
第 50 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
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1139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16、22~25、36、37、44-2、50、51 條條文;
增訂第 5-1、48-1、49-2 條條文;除第 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
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110000637 號令
發布第 5-1 條條文定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439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四章第四節節名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623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5~7、45、49、51 條條文;增訂第 44-1~44-3 條條
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農字第 1070032041 號令發
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515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77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49-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30124618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
     
6.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179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5、31、36~39、51 條條文;增訂第 15-1 條條文;並
自公布日施行,但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37 條第 1 項自一百零一年
一月二十九日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2505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2520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9、51 條條文;增訂第 9-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4703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12、42 條條文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2804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總統(78)華總(一)義字第 3268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51 條